2016年9月13日星期二,部长理事会批准了一项关于外国投资者获得塞浦路斯公民身份的方案。此类人员的入籍已在过去几年生效,但前提是需要满足标准和法律条件。然而,为了鼓励投资,从而增强塞浦路斯的经济实力,须重新审查此类标准,使其符合当前国际经济形势,更具灵活性。 主要变化在于集体大型投资方面,具体修正如下:“已证实参与集体大型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需投资250万欧元”的这一前提条件失效,取而代之的是仅需个人投资200万欧元,以及采购一处不低于50万欧元(以当前价格)的住宅。 投资应至少维持3年,其内容可以包括:

• 购买或建造不动产;

• 开发项目(住宅或商业设施、旅游设施或基础设施项目);

• 采购、注册或加入位于塞浦路斯的企业和/或公司,且雇佣至少5名塞浦路斯公民;

• 投资在塞浦路斯注册且由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许可的另类基金组织机构,并且仅在塞浦路斯进行投资(例如购买至少200万欧元的金融资产,如由在塞浦路斯拥有实体的公司发行的、经CYSEC许可的债券、有价证券等)。

• 上述投资的组合,同时应满足其他条件(如投

资者的投资总额至少200万欧元,以及购买高达50万欧元的塞浦路斯共和国债券)。 关于更多信息,请联系Antonis Paschalides & Co有限责任公司(邮箱:该 Email 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电话:+357 22661661)。